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孟憲輝 被告 秦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121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