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杰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