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交簡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七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七行之「ZHI」應更正為「ZIH」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