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調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許志勇 律師
相 對 人 鴻霖 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0000000
CA90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
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小額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因屬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故本件應先行調解程序。惟相對人鴻霖海運承攬運
送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
○○○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