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甲○○
           之24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94
年度北簡字第1806號及94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確定
,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2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2元聲請人起訴時預納1,100元
,第一審諭知由相對人負
擔百分之12之訴訟費用。
因聲請人提起上訴,惟經
駁回上訴,上訴費用即非
相對人應負擔者。
合計 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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