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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