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