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世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世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鄭世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之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至7部分(計6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在案,本件裁量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更重於上開判決原定之應執行刑與受刑人其餘所犯未曾定應執行刑之他罪(即編號1部分,計1罪)所處之刑,經全部加總後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8月(即17年6月+1年2月)之法律內部界限上限;暨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之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計6罪),均與毒品犯罪相關,且自103年8月21日起至103年8月27日止之期間內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於103年9月1日犯施用毒品罪,時間密集接近,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15年6月;以及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附表:受刑人鄭世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103.09.01│103年8月27日10時13分許│103年8月21日12時許│││(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103年度偵字第9970號│103年度偵字第997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10│104.07.28│104.07.28│├─┼─────────┼───────────┼───────────┼───────────┤│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2.30│104.08.18│104.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22號│4992號(編號2-7已定應執│4992號(編號2-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6月)│行刑有期徒刑17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2日10時40分許│103年8月27日11時許│103年8月21日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970號│103年度偵字第9970號│103年度偵字第99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28│104.07.28│104.07.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8.18│104.08.18│104.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92號(編號2-7已定應執│4992號(編號2-7已定應執│4992號(編號2-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6月)│行刑有期徒刑17年6月)│行刑有期徒刑17年6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1日12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9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2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92號(編號2-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