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全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周全宏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8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飲用含有酒類之飲料後,竟仍於103年12月22日8時許,自臺中市○○區○○路○○巷○○號工作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上午8時23分許,途經該路與三豐路939巷交岔路口前,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直行,撞及王科程(涉犯過失致重傷害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涉犯公共危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前車門,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急救後,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317.8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1.589mg/l,因認被告周全宏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周全宏業 於105年6月13日過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本院卷第26頁可參,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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