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61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陳柏翰
被 告 劉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第1項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32元,及自民國105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本院10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3,632元,而訴外
人遠傳電信業於105年12月9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
,然經原告屢對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笫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