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天眼日報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招斌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1年3月16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天眼日報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1年1月8日下午3時50分許,行經桃園縣○○鄉○○路○○○巷前,在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而經原舉發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警員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遂以異議人有「駕車行經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裁決書漏載第3款)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等規定,於101年3月16日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2,7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輛行經該舉發路口,經查照舉發採證照片發現紅燈啟始時29-28秒時有2輛自小客車通過,因該路口有前後2處路口跨越該路口所需約5秒,如以舉發採證相片28秒時停住亦會阻礙左側(即中豐路162巷綠燈時)出入車輛,因此行駛中豐路的車輛務必完整通過中豐路162巷才不致於妨害橫向車流,然中豐路號誌變換時間無法讓正常車流通過,衍生中豐路車輛不遵守號誌情形,是該處分明顯有違法之虞,並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一、闖紅燈或平交道」、「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本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所有之6119-GA號自用小客貨車,於101年1月
8日下午3時50分許,行經行經桃園縣○○鄉○○路○○○巷前,在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而經原舉發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警員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有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1年4月18日竹監壢字第1010009888號函附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案件處理系統相關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逕行舉發照片附卷可稽。
(三)依逕行舉發照片4張所示,系爭車輛行逕方向之交岔路口號誌於當日下午3時50分時為紅燈,而系爭車輛於號誌紅燈顯示倒數秒數為29秒時尚未於照片中,而於倒數秒數為28秒時遂前輪已逾越停止線,而於倒數秒數為26秒時通過該路口,則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闖紅燈等情,應堪認定。
(四)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原舉發機關所提供之逕行舉發照片4張,雖僅有當日路口號誌紅燈倒數秒數29秒、28秒、27秒及26秒之拍攝照片,然可知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於紅燈倒數29秒時,尚未於停止線前,而係於28秒時,係爭車輛方進入停止線上。又號誌為紅燈前,應為黃燈,其作用為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若號誌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訂有明文。是依一般正常情形下,系爭車輛之駕駛人理應於該路口之號誌轉為黃燈時,經衡量其與停止線之間距,而減速至停止,況異議人於號誌紅燈倒數29秒時尚未至停止線前,是其顯然於黃燈時即應減速並準備停車,而綜觀上述照片,異議人亦未有任何減速之情形,是稱以舉發採證相片28秒時停住亦會阻礙左側等情,與本案情形不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異議人所有系爭車輛有前述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已堪認定。故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段永玉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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