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春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春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春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8日│100年3月1日為警採尿│100年3月1日為警採尿│99年12月14日││││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82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7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71號│100年度偵字第69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年度易字12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1日│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0年度易字1263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101年1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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