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俊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9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俊瑜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23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8包(驗餘淨重共7.7203公克),屬違禁物,有鑑定書及檢驗報告共3紙附卷足證,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童俊瑜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64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370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被告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00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共8包(詳如附表所示)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年4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1010000600號函暨該中心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5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047號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19日報告編號UL/2010/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99年毒偵字第4099號卷第83至84頁、99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卷第51頁、99年度毒偵字第5852號卷第5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復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參照),是前開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與各該包裝袋完全析離,均應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依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年4│││桃檢99年度安保管字第1309││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1010000600號函│││號保管)││暨該中心鑑定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共1.2365公│││││克,取樣0.059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共1.1766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依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5月│││桃檢99年度安保管字第473││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047號鑑定│││號保管)││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1068公克,取樣0.042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0646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依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桃檢99年度安保管字第2140││月19日報告編號UL/2010/B0000000號│││號保管)││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共5.49│││││公克,取樣0.010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5.4791公克。│├──┼────────────┼───┼────────────────┤│││共8包│驗餘淨重共計7.7203公克,均沒收銷│││││燬。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與各該包裝袋完全析離,均│││││應一體視之,爰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毒品因檢驗耗損已用罄滅失│││││部分,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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