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正利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正利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陳正利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繳納現金後(收據:刑保字第九三○○一九四二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