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名曾右列被告乙○○(原名 曾雪娥 )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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