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星耀選任辯護人許仁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7月2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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