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並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之罪並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玖月│││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6年3月31日│96年5月18日採尿回溯26小時│96年6月7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905號│度毒偵字第1905號│度毒偵字第31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18號│96年度訴字第1318號│96年度審訴字第60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14日│96年9月14日│96年10月1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18號│96年度訴字第1318號│96年度審訴字第608號││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96年11月5日│└──┴────┴─────────────┴─────────────┴─────────────┘┌───────┬─────────────┬─────────────┬─────────────┐│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403號│度毒偵字第44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90號│96年度審訴字第99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90號│96年度審訴字第99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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