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庚○○原告戊○○原告己○○原告丁○○原告甲○○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