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物價額(即門牌號碼台中市○○○○○路○○○號房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即訴訟標的價額於十萬元內徵收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乘以0.0一一,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乘以0.00九九,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乘以0.00八八,逾一億元至十億元乘以0.00七七,逾十億乘以0.00六六,而後相加)(例如:訴訟標的物價額為三百五十萬元,則應繳納之裁判費為一千元(固定)加九千九百元(此部分即九十萬元乘以0.0一一)加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元(此部分即二百五十萬元乘以0.00九九),等於三萬五千六百五十元)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