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業已逃匿,並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因另案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存卷足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周瑞芬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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