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為監護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抗告人 范紫芸 上列抗告人因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抗告聲明(即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二、抗告理由狀暨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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