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即原告方信智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訴更二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更二字第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更二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基於上訴所需,聲請交付民國111年3月18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1年3月1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經核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所為聲請有理由,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予裁示促請注意遵守以免觸法受罰。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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