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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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 林碧勤 (財團法人圓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圓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聲請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事項,亦與財團重要管理方法無涉,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圓道文教基金會(下稱圓道基金會)董事長,圓道基金會前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報經臺東縣政府核備設立,經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現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圓道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業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函復同意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3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及董事會簽到簿、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東縣政府函文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後第5條增加董事人數,核係就圓道基金會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且上開部分變更與其設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亦無牴觸,就此部分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應予准許。
四、至於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後第2條僅係修訂業務範圍,核與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組織之必要等情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就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