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276號債權人 趙偉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宥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鍾宥「姍」)。
二、更正聲明: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率(僅能自一起息點起算利息,並釋明自其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更正聲明:表明正確之利率(據借據所示,並未約定利率20%)。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