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鄭嘉淑 被告 楊博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