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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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8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被告 廖珮妤廖建堯 之繼承人被告 廖韋誠 即廖建堯之繼承人被告 廖珮婷 即廖建堯之繼承人被告 廖韋澤 即廖建堯之繼承人兼以上二人 呂淑真 之法定代理人號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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