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62號原告 張忠欽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被告萬奇摺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岳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含資遣費519100元、預告工資2685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6980元),其中資遣費5191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而預告工資2685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6980元,共計13383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340元(5620+720=63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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