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政揚 (即 鍾玉枝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利玉輝 (即 邱德亮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等5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邱政揚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參照)。因此,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仍為新臺幣(下同)1,116萬9,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