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