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住
送達代收人汪右原告與被告登揚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伍仟叁佰陸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捌仟肆佰伍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拾肆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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