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8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879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游嘉瓏 即 游哲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查,第三人之登記地址及通訊地址均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