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附民原告 魏喬明 附民被告 姚國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