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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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後,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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