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陳萬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海濱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黃海濱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