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柯萬清
黃玉 相對人 楊明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384號裁定(應指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然聲請人不服該判決,已依法提出上訴,倘不停止強制執行,將損害聲請人權益。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本院105年度(應指106年度)司執字第3684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於兩造間訴訟確定前,准予停止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係指同條第2項及公司法、破產法所規定有關執行障礙之事由而言,提起上訴並不包括在內(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1014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相對人請求聲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384號判決聲請人應將坐落彰化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拆除(面積14平方公尺),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及應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56,000元,暨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933元,並得假執行。相對人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前述請求,現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84號執行中,尚未終結;聲請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6號等情,有該拆屋還地事件、強制執行案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上開判決已提出上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因提出上訴並非停止強制執行之法定事由,所請無據,不應准許。復本院於106年2月13日函請聲請人確認本件是否停止執行亦或對判決宣告假執行先行救濟,迄無回應,故本件就聲請停止執行而為裁定;另聲請人所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684號」強制執行,應係「106年」,有索引卡查詢及該案卷為佐,附此敘明。
五、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施錫揮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