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鍾明叡 被告 陳韋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鍾明叡對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被告陳韋林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陳威憲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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