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上訴人等與甲○○間因92年度醫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70,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1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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