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44號

聲請人 吳原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提出記載相對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足資特定本件當事人之起訴狀。

三、另聲請人應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件請求之具體理由。

四、聲請人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調解金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調解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