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26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鄭祐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8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