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孫郁榛
被   告  張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玖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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