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193號
原 告 蔡佳玲 即駿程水電冷氣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廖培雄
被 告 許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