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品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各商標,均係各申請商標註冊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登記,取得商標權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上揭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復明知其以遠低於市價進貨,材質及製工粗糙、無精緻包裝或無來源證明,以不詳之方式取得之商品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竟基於以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5月11日回溯前半年之某日起至111年5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00號居處內,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網站,使用蝦皮拍賣帳號「girl_428」,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至30元不等價格,直播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由買家留言「+1」並截圖後,將截圖透過蝦皮聊聊系統傳送予甲○○知悉,甲○○再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將商品寄出,並由買家將款項匯入甲○○前揭蝦皮帳號電子錢包內,蝦皮公司固定一星期與甲○○結算,匯款至甲○○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褒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褒忠郵局帳戶),以此方式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牟利,販售所得總計約1,000元。警於111年1月4日喬裝買家,在上揭蝦皮拍賣帳號直播平台留言並截圖私訊予甲○○,以240元(含運費60元)下單購買附表一編號9-1所示商標之髮夾6件,並使用貨到超商付款方式,將價款匯入甲○○前開蝦皮拍賣帳號錢包內,喬裝員警再將所取得之髮夾6件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復循線於111年5月11日持本院搜索票,前往上址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一編號1至9、10至17所示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偵4825卷第11至23、343至
347頁)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85、106、112、116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查本案如附表一編號9-1所示之商品,係由承辦員警先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後經送鑑定為仿品而查獲,實質上員警並無購買真意,係為求查緝犯罪而佯稱購買,是被告該部分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尚未達既遂程度,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其該部分所為應僅止「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而陳列」。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111年5月11日回溯前半年之某日起至111年5月11日為
警查獲時止,多次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專用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
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雖有意和解,然因和解金額之差距迄今未與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有違反商標法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之素行,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價值與獲利,被告自述已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現在無業,經濟仰賴配偶,與夫家同住,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本案侵害商標法等犯行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000元,
為被告於警詢中所是認(偵卷第15頁),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警方無購買真意之部分,被告雖僅構成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然上開240元既經被告收取,係為其本件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自不應由被告繼續保有,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查獲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備註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臉圖00000000髮夾、髮帶、髮飾品等髮束153個、髮夾283個HELLOKITTY2MYMELODY&Device00000000髮夾、髮帶、髮飾品、玩具等髮夾136個、髮束59個、戒指(玩具)12個美樂蒂3POMPOMPURINポムポムプリン+圖00000000髮夾、髮飾圈等髮夾53個、髮束27個布丁狗4ポムポムプリン圖/POMPOMPURIN00000000玩具等戒指(玩具)1個5babycinnamon(Device)00000000髮夾、髮帶、髮飾品等髮束40個、髮夾46個大耳狗6KEROKEROKEROPPI&Device00000000髮夾等髮夾8個大眼蛙7KUROMI&Device00000000髮夾、髮帶、髮飾品等髮夾33個、髮束27個庫洛米8BADBADTZ-MARU&DEVICE00000000髮夾等髮夾6個酷企鵝9LittleTwinStars及圖00000000髮夾、髮帶、髮飾品、玩具等髮束10個、髮夾33個、戒指(玩具)1個雙子星9-1警方蒐證購買6個10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圖形(熊大)00000000玩具、裝飾品等髮夾3個、髮束1個熊大11圖形(兔兔)00000000玩具、裝飾品等髮夾27個兔兔12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00000000髮夾、髮帶、髮束等髮夾35個、髮束46個哆啦A夢13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CRAYONSHINCHAN及圖00000000髮夾等髮夾50個蠟筆小新14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MonogramCanvas00000000髮針、髮夾、髮用蝴蝶結、髮釵、髮帶、髮束等髮束22個、髮夾6個、髮箍2個LVLVLOGO00000000LOUISVUITTON(wordmark)0000000015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MONOGRAMDOUBLECDEVICE00000000髮夾、編織刺繡美術品等髮夾33個、髮束45個、髮箍2個CHANELCHANEL0000000016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00000000束髮巾等髮夾14個DIOR17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G(18)textile00000000束髮巾、頭巾等髮束13個、髮箍1個、髮夾7個GUCCIGUCCIWord00000000GG(20)(WITHOUTSHADOWS)00000000REDGREENSTRIPEDevice00000000髮辮等總計:1241件附表二:
證據出處:㈠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①商標00000000,HELLOKITTY臉圖(偵4825卷第61至62頁)②商標00000000,MYMELODY&Device(偵4825卷第63至75頁)③商標00000000,POMPOMPURINポムポムプリン+圖(偵4825卷第77頁)④商標00000000,ポムポムプリン圖/POMPOMPURIN(偵4825卷第79至85頁)⑤商標00000000,babycinnamon(Device)(偵4825卷第87至93頁)⑥商標00000000,KEROKEROKEROPPI&Device(偵4825卷第95至105頁)⑦商標00000000,KUROMI&Device(偵4825卷第107至121頁)⑧商標00000000,BADBADTZ-MARU&Device(偵4825卷第123頁)⑨商標00000000,LittleTwinStars及圖(偵4825卷第125至137、289至297頁)⑩商標00000000,圖形(熊大)(偵4825卷第159至160頁)⑪商標00000000,圖形(兔兔)(偵4825卷第161至162頁)⑫商標00000000,MonogramCanvas(偵4825卷第177至180、217頁)⑬商標00000000,LVLOGO(偵4825卷第181至185、213至215頁)⑭商標00000000,LOUISVUITTON(worrdmark)(偵4825卷第187至191、211至213頁)⑮商標00000000,MONOGRAMDOUBLECDEVICE(偵4825卷第225頁)⑯商標00000000,CHANEL(偵4825卷第227頁)⑰商標00000000,DIOR(偵4825卷第235至237頁)⑱商標00000000,GG(18)textile(偵4825卷第251頁)⑲商標00000000,GUCCIWORD(偵4825卷第252頁)⑳商標00000000,GG(20)(WITHOUTSHADOWS)(偵4825卷第253至254頁)㉑商標00000000,REDGREENSTRIPEDevice(偵4825卷第255頁)㉒商標00000000,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偵4825卷第349頁)㉓商標00000000,蠟筆小新CRAYONSHINCHAN及圖(偵4825卷第351頁)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偵4825卷第39頁)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偵4825卷第41至45頁)㈣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4825卷第49至53頁)㈤蝦皮拍賣帳號「girl_428」直播及PO網擷圖資料6張(偵4825卷第261至271頁)㈥蝦皮拍賣帳號「girl_428」聊聊系統對話紀錄擷圖4張(偵4825卷第273至275頁)㈦員警喬裝買家向蝦皮拍賣帳號「girl_428」賣家下單購買紀錄擷圖1張(偵4825卷第277至279、303頁)㈧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偵4825卷第281頁)㈨員警喬裝所訂購附表一編號9-1所示商標之髮夾6件證物相片3張(偵4825卷第283頁)【萬國法律事務所】㈩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2份(偵4825卷第55至56、153至154頁)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偵4825卷第139至151、163至164頁)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偵4825卷第285至286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偵4825卷第165至166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1份(偵4825卷第168頁)【 李嘉琪 】李嘉琪鑑定報告書1份(偵4825卷第193至197頁)市值報告書1份(偵4825卷第199至201頁)【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1份(偵4825卷第229頁)市值估價表1份(偵4825卷第231頁)【貞觀法律事務所】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份(偵4825卷第233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偵4825卷第243至255頁)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4825卷第309至310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82號緩起訴處分書暨影卷1份(偵4825卷第315至333、357至359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收據1份(偵4825卷第47頁)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305至306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13062S號函及附件(偵卷第299至301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意見調查表(本院卷第47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陳報狀及附件(本院卷第53至71、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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