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請人 吳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志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志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檢附借款契約書未記載清償期日,本票亦未記載到期日,請釋明本件清償日為108年4月10日之依據何在,並請提出對債務人已為催告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或陳明本票提示日。
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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