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鵬(原名江明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鵬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99號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與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再發監執行。現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43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37831號函等有關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