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美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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