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來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來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來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93704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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