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送達代收人 陳亮凱 被告 陳人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