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
上 訴 人 蔡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彰宏 間請求交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