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馥璿 相對人 陳昆廷 相對人 陳威 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昆廷、 陳威廷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2年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2月6日,以擔保陳昆廷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㈡、嗣陳昆廷邀第三人 張宴華 為一般保證人,於102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07年2月20日,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
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㈢、又陳昆廷於102年2月間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持卡人對貴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含信用卡發行機構)之任一債務有延遲繳納本金、利息,致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㈣、詎債務人陳昆廷就上開債務,自103年2月2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經聲請人催告履行仍未獲償,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結欠本金1,065,77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緊急繳款通知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5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皆於同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福山││1064│旱│00│02│81.43│2/26│權利範圍:相│││││││││││││對人陳昆廷、│││││││││││││陳威廷各1/26│││││││││││││。│├──┼───┼────┼────┼────┼────────┼─┼──┼──┼──────┼─────────┼──────┤│002│彰化縣│彰化市│福山││1174-2│旱│00│01│14.84│全部│權利範圍:相│││││││││││││對人陳昆廷、│││││││││││││陳威廷各1/2│││││││││││││。│├──┼───┼────┼────┼────┼────────┼─┼──┼──┼──────┼─────────┼──────┤│003│彰化縣│彰化市│福山││1174-3│旱│00│00│62.67│2/8│權利範圍:相│││││││││││││對人陳昆廷、│││││││││││││陳威廷各1/8│││││││││││││。│├──┼───┼────┼────┼────┼────────┼─┼──┼──┼──────┼─────────┼──────┤│004│彰化縣│彰化市│福山││1180│旱│00│09│14.85│2/8│權利範圍:相│││││││││││││對人陳昆廷、│││││││││││││陳威廷各1/8│││││││││││││。│└──┴───┴────┴────┴────┴────────┴─┴──┴──┴──────┴─────────┴──────┘┌─────────────────────────────────────────────────────────────┐│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85│彰化縣彰化市安│彰化縣彰化市福│4層鋼筋混凝土│1層,60.00;2層,57.28│陽台,25.0│全部│權利範圍:相對││││溪路328巷272號│山段1174-2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57.28;4層,41.│4││人陳昆廷、陳威│││││││55,合計,216.11│││廷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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