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陳其震 債務人 彭梓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件聲請狀繕本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件聲請狀繕本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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