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松原 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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